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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林业部门学习讨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15-08-26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基层林业部门加强了对该《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吃透《办法》精神,讨论《办法》的可操作性,千方百计避免责任事件在林业干部身上发生,维护生态安全和林业部门形象,同时收集整理《办法》实施中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201589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办法》具体规定了因影响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8+4种情形、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5+4种情形和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7+4种情形,也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司法惩处等,还规定“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在学习讨论中,基层林业干部发现,《办法》的制订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有一定的作用但《办法》未将党政领导干部因影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责任追究的形式很好的一一对应起来,不方便党的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准确操作,这样不同地方、同一地方不同部门的领导,因相同责任情形受到责任追究的形式就可能不同,时间一长将影响《办法》的公正准确施行。同时,《办法》出台后,对林业部门的要求更高了,压力更大了,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在今后工作中,唯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格履职,方能实现生态安全维护和工作人员自我保护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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