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农林)局:
为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局对 199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以林业局或林业局办公室办名义发布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金华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金林发〔2016〕16号)和《金华市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金林发〔2015〕39号)继续有效,无废止、修改、宣布失效的情况,现将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金华市林业局
2017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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